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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婚姻调查:什么迫使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
发布时间:2024-12-23 浏览:109
什么迫使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

一、什么迫使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

人格权的不可让渡性与继承性是何原因所决定的

根据我国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人格权方面的明确规定,人格权属于专属权益,不得通过放弃、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处分。同样地,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人格权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,任何组织或个人皆无权擅自侵犯。人格权涵盖了诸多重要的内容,诸如民事主体享有的与生命有关的、与其肢体和生理状况相关的、以及与姓名、名称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等方面密切关联的各种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二条

人格权不得放弃、转让或者继承。

二、什么情况下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继承?

一般情况下,人格权不可放弃、转让或继承。人格权是与主体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,旨在维护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。

然而,在某些特定情形下,如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合法行为等,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,可能会对部分人格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调整,但这并非是放弃、转让或继承。

总之,人格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专属性,通常不能随意进行放弃、转让或继承,以确保主体的人格权益得到持续的保护。我不知道其他特殊情况是否存在,若有进一步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。

三、什么导致姓名权不得被剥夺或限制?

姓名权不得被剥夺或限制,主要

是基于以下法律原则和规定。从法律原则角度,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关

键,每个人都享有保持其姓名的权利,这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从法律规定来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、盗用、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。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民姓名权的不可剥夺性和不可限制性,确保公民能够自主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,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。

人格权的不可让渡性与继承性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属于专属权益,不得放弃、转让或继承。人格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,涵盖生命、肢体、生理状况及姓名、名誉、隐私等权利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。